开启线上直播
订阅更多信息
更多流量 更易传播
序号 | 单位 | 修改意见 | 采纳 情况 | 不采纳或部分采纳理由 |
1 | 群众 | 1. 第三条明确:“对于市场监管、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、法规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、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,企业应当予以改正。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,应当在平台予以明示。”对此,如果企业出现上述情形但未能主动改正,是否应当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条款。 | 部分采纳 | 根据国卫办食品发〔2024〕4号文件精神,征求意见稿明确“拒不改正的,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,并移送相关资料。”结合征集意见,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及实施条例、国卫办食品发〔2024〕4号文件精神,修改为:拒不改正的,撤销相应备案标准,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,并移送相关资料。 |
2 | 群众 | 2. 第二条规定:“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。”故此处对于废止的备案标准,是通过平台明示废止的方式还是直接退出平台的方式予以明示,建议斟酌。 | 不采纳 | 根据国卫办食品发〔2024〕4号文件精神,征求意见稿明确“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,应当在平台予以明示。”我省备案服务平台对企业废止的标准已标注“废止”,并与“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”实时对接。 |